1. |
依循93年度制定之「摘要撰寫注意事項」。 |
2. |
「照片」之件名盡量簡短扼要,列出照片中主要人物及位置、事件、時間、地點等。 |
3. |
「照片」之「範圍與摘要」,字數在100字以內,視內容而定。除含括件名內容外,簡要說明照片中相關人物及位置、故事背景等。 |
4. |
「文稿」之「範圍與摘要」含內容摘要300字,版本差異+寫作動機+背景說明200字。人物群像有部分人物有不同的版本,如手稿+手抄本+剪報,須寫明不同版本之差異。 |
5. |
「件名」及「範圍與摘要」中的日期格式:民國/昭和xx
年(xxxx年)xx月xx日。例子:民國56年(1967年)07月05日。 |
6. |
文件如是葉榮鐘所寫者,內容摘要不須強調諸如「葉氏認為」等字樣,但如內容有論及本人者,如<一封信寄斗兄>,內容摘要可寫「葉榮鐘感謝受到施玉斗在文學上的薰陶」等。 |
7. |
「件名」有提及之日期、人物(作者本人或書寫對象)須出現在「範圍與摘要」。例子:葉榮鐘於民國56年(1967年)07月05日動筆。 |
8. |
文中出現重要人事時地物盡量放入「範圍與摘要」。姓名盡量用全稱,如「灌老」改用「林獻堂」。 |
9. |
文中有明顯的標題,在內容摘要中盡量原句抄錄。 |
10. |
內容最後所附參考資料寫法如下:範圍與摘要正文(參考資料:作者名,〈篇名〉,《書刊名》,出版縣市:出版社,出版西元年;作者名,〈篇名〉,《書刊名》,出版縣市:出版社,出版西元年)。 |